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我方当事人王XX通过QQ、微信与提供劳务者王XX(即本案受害方)联系,二人于2018年6月3日开始到某彩板厂承揽的轻钢厂房项目安装彩钢顶,2018年6月6日王XX在安装彩钢顶作业时,从梯子上滑落受伤。当时我方当事人王XX将受害人王XX送至辛集市第二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跟骨骨折。2019年5月29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王XX构成十级伤残。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彩板厂承揽的轻钢厂房安装彩钢顶工程,应由某彩板厂负责安排工人安装;某彩板厂主张将工程分包给王XX,由王XX自主招工、管理及发放工资,证据不足;受害人王XX在该工地安装彩钢顶,与某彩板厂形成雇佣关系,王XX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故某彩板厂应承担赔偿责任。王XX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王XX在某彩板厂承揽的轻钢厂房安装彩钢顶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王XX以提供劳动力为其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所需工具、设备、材料由XX厂提供,结合王XX在一审所提供通话录音,可以认定某彩板厂与王XX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隶属性,一审法院认定某彩板厂与王XX之间系雇佣关系并无不妥。某彩板厂主张其将上述工程转包给王XX,但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了某彩板厂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王XX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二审都是我代理的。在接受委托人王XX得委托后,根据三方可能掌握的证据情况综合分析,归纳了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
1、王XX与王XX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王XX与某彩板厂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2、某彩板厂和王XX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还是?
3、王XX受伤其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如何?
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围绕这几个争议焦点展开。而几个焦点问题的核心是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问题,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
1、人身关系是否平等。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从属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不受定作人支配,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
2、合同的标的和目的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务,雇员提供劳务是合同的直接目的。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即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3、工作场所及劳动时间。
雇佣关系中,劳动雇主一般会指定工作场所,规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通常没有固定场所,且工作时间也由承揽人自行决定。
4、劳动工具提供及设备的准备。
雇佣关系中,劳动工具、设备由雇主提供。承揽关系中,劳动工具由承揽人自备。
5、法律关系的存续。
雇佣关系中一般为雇员向雇主提供长期性持续性的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向定作人提供的劳务往往是短期的或者一次性的,频率次数大多不确定性。
6、确认报酬的方式。
雇佣关系是根据提供劳务的工作量或者工作时间来计算报酬的,一般系计时工资,工资通常固定。承揽关系中是根据完成的工作成果来计算报酬,一般系计件报酬,一次性给付。工资是按照完成的成果多少及质量来认定。
本案中,虽然王XX事先联系受害人王XX一起到某彩板厂工作,但两人都是接受某彩板厂的管理和指派,干活时用的是厂里的设备和材料,他们只提供劳务出卖劳动力。两人同吃同住,同工同酬,王XX不比王XX多挣一分钱,报酬是按天计算,不按工程量计算。王XX和王XX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从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此,王XX和王XX之间没有雇佣关系的特征,双方不是雇佣关系,二是平等的工友关系。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抓住以上事实据理力争,最终说服了办案法官,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从而做出了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