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XX与被告徐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曾XX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已减半),由原告曾XX负担。
窦琴律师
发布者:窦琴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XX与被告徐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曾XX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