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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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实际施工人追回近400万工程款及损失,并突破合同相对性锁定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发布者:窦琴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5-14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成功代理了一起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我的当事人关于工程款及停工损失的核心诉请均获支持,判决支持的总额近400万元,并成功将发包方列为责任主体,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我的两位当事人(系合伙关系)从H先生处转包了“某商业城综合体项目”的劳务工程。后因工程款及停工损失支付问题,当事人与H先生、总包方L公司及发包方Y公司产生纠纷。我代理当事人将四方一并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包括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赔偿停工损失、返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与难点在于:1. 各方主体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多层转包、挂靠及实际施工;2. 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工程量与价款需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3. 停工损失的认定与计算;4. 在存在“四方协议”等文件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

在诉讼策略上,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 夯实工程款请求权基础。通过梳理合同、协议、付款记录等证据,并适时申请对争议部分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主张的390元/平方米单价及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意见,核定了我方已完工程的价款。


  2. 有力主张停工损失。针对因发包方及总包方原因导致的多次停工,我提供了由对方项目负责人H先生签字确认的停工损失协议,并申请对后续损失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法院最终采信了协议及鉴定意见,支持了总计137万元的停工损失。


  3. 精准锁定责任主体。虽然我方与H先生个人签订合同,但H先生系挂靠L公司。我向法庭明确指出,H先生是实际施工人和合同的实际相对方,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同时,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成功主张发包方Y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尽管L公司因一份“四方协议”中的特殊约定而被法院认定免责,但让实际债务人H先生与资金雄厚的发包方Y公司承担责任,极大地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保障了当事人债权的实现。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我方工程款25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停工损失137万元,合计金额近400万元,并判令发包方Y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本案通过专业、细致的诉讼代理工作,在复杂法律关系中厘清了责任,为实际施工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窦琴律师,法学本科,联系电话:18283362777。现为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从事律师前曾在工商行政管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17118594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医疗纠纷、合同纠纷
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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