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钱X、杜X与被告犍为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钱X、杜X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X、杜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X、杜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00元,由原告钱X、杜X负担。
窦琴律师
发布者:窦琴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钱X、杜X与被告犍为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钱X、杜X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