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刘XX,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甘肃富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刘XX,女,汉族,1980年9月29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1122民特1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XX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520.00元、保全费500.00元、执行费293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且躲避执行,本院依法评估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被执行人提执行异议。2022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122执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刘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