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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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云、张某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娟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5日 3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云,女,1975年1月11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甘肃富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军,男,1979年4月28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赵某云与被告张某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被告张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约定:每卸1吨水泥,被告支付原告及其丈夫卸货费15元,卸完1车支付1车的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对原告的工作并未限定工作时间和完工时间,仅要求原告及其丈夫卸完整车水泥即可,原告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就该项工作不存在受被告控制、支配的从属性,故能够认定原告不是以向被告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是以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即卸完整车水泥为目的,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以提供劳务受害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在指示或者选任中存在过错,对其诉请,理由不足,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云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7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娟律师,女,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法学本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621120181155405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定西
  • 执业单位:甘肃富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120********57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