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娟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5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陇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东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xx6382。
法定代表人:付某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甘肃富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大道西侧、建业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976D。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男,汉族,1996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陇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XX玻璃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2023年2月9日,陇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陇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收取计2168元,由陇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