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娟律师
刘娟律师
甘肃-定西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陇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XX玻璃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娟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5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陇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东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xx6382。
法定代表人:付某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甘肃富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大道西侧、建业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976D。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男,汉族,1996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陇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XX玻璃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2023年2月9日,陇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陇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收取计2168元,由陇西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刘娟律师,女,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法学本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621120181155405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定西
  • 执业单位:甘肃富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120********57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