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周某与浙江某医院、新疆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2025年9月,扁某因“上腹部不适1天,加重伴言语不清2天。”入住新疆某医院,初步诊断: 脓毒血症、横纹肌溶解症、多脏器功能衰竭、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病情评估:患者重症感染,多脏器衰竭,病情危重,预后差,已出现脓毒性休克的表现,随时出现病情进展,持续低血压,休克无法纠正,脏器功能持续恶化,出现循环及呼吸衰竭。ICU治疗期间发生休克,后因感染严重脱离呼吸机困难,后续维持需要气管切开,且长期卧床,随时可能出现感染加重、感染性休克、压疮、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等病情变化,严重危及生命,预后可能不佳。
后因康复治疗接连转诊到浙江某医院,入院时患者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昏迷、I型呼吸衰竭、菌血症、多脏器功能不全”等并收住ICU。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呼吸机支持、心电监护、循环支持等生命支持手段极力挽救患者生命,根据病情变化及药敏结果,动态调整抗生素使用,并积极预防并发症的发生。最终在家属的极力要求下,转至老家医院继续康复治疗。
破局关键: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决定是否承担责任的最有利的证据则是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结论,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大小,以及是否与患者的损伤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判断整个案件走向的最直接的证据。于是作为该医院的代理律师,把主要的抗辩工作放在了决定“案件生死”的鉴定环节。在听证会上,我们围绕:1、案涉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4、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5、诊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等鉴定机构及法医专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及专业陈述,反馈和指出了患者最后的损害后果与浙江某医院的这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理由,并提供了完整的、符合诊疗规范的证据。
尤其是在针对病重的患者出现极的感染、耐药菌(鲍曼杆菌)的治疗方案,基于药敏结果和病情变化,从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到美罗培南、左氧氟沙星,再到依拉环素联合头孢哌酮舒巴坦,每一步调整均有明确的指征和病原学依据。
最终,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患者家属针对浙江某医院的指控,均被一一驳回,采纳了我们听证会上的全部陈述意见,最终认定该院在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办案成果:
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专家意见”,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起关键作用的证据,其在意见书中明确指出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该院的诊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诉讼中要求该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不足,故患者家属在收到该意见书后及时将浙江某院撤回,达到了“不战而胜”的结果,为医院避免了一场既要赔偿又要折损声誉的负面官司。
耿小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