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广东XX律师。
被告:禹XX,男,汉族,1990年1月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王XX与被告禹XX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XX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