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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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禹XX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宋柯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450人看过 举报

2020-09-0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广东XX律师。
被告:禹XX,男,汉族,1990年1月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王XX与被告禹XX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XX撤回起诉处理。
宋柯律师,毕业院校:长江大学,广东优歌律师事务所主任,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新龙大厦902。执业证号:1440320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优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4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广东优歌律师事务所
1440320********42 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