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刘XX、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XX、安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8.2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1089.13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089.1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