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体受伤严重,住院300余天,多次手术,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但其治疗尚未终结,伤情尚未稳定,无法进行伤残等级等鉴定以确定最终赔偿金额,因此,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裁定两家保险公司先予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511391.08元。
【律师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本案中,先予执行解决了权利人的迫切需求,保证了权利人的后续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