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北京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成立。自公司成立日至2016年8月4日,甲一直在公司工作,起初担任会计兼出纳,后来只担任出纳。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5月13日,公司自然人股东、采购部经理乙向甲提出:公司要与甲解除劳动关系,甲表示同意离职并要求补偿,离职日期未定。2016年7月,公司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经理丙向甲提出:公司要与甲解除劳动关系,甲表示同意离职并要求补偿,离职日期未定。2016年8月4日下午,丙向甲提出:自2016年8月5日起,甲就可以不来公司上班了,甲表示同意2016年8月5日离职并要求补偿。
按照与丙2016年8月4日的达成的协商结果,自2016年8月5日起,甲不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是,公司一直未支付甲任何经济补偿。
甲申请劳动仲裁: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xxx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会议纪要规定,公司满一年不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与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裁决:公司支付甲xx万元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