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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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求双倍工资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赵跃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6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北京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1020日成立。自公司成立日至201684日,甲一直在公司工作,起初担任会计兼出纳,后来只担任出纳。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6513日,公司自然人股东、采购部经理乙向甲提出:公司要与甲解除劳动关系,甲表示同意离职并要求补偿,离职日期未定。20167月,公司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经理丙向甲提出:公司要与甲解除劳动关系,甲表示同意离职并要求补偿,离职日期未定。201684日下午,丙向甲提出:自201685日起,甲就可以不来公司上班了,甲表示同意201685日离职并要求补偿。

按照与丙201684日的达成的协商结果,自201685日起,甲不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是,公司一直未支付甲任何经济补偿。

甲申请劳动仲裁: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10月至20168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xxx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会议纪要规定,公司满一年不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与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裁决:公司支付甲xx万元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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