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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赔80余万元

发布者:赵跃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2日|分类:综合咨询 |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书(节选)

(2019)京0115民初19159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微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北京市某某客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郭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y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朱某某共计877478.7元,其中财产损失1716元,医疗费20559.2元,营养费34200元,护理费103500元,误工费10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00元、残疾赔偿金4079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438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760元,交通费9764.5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康复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795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9日,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袁某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又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黄某的车辆剐蹭,造成朱某某受伤。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袁某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后朱某某被送往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就诊,于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9月17日、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28日住院两次,实际住院342天。朱某某家庭情况如下:父亲朱某某11931年出生),母亲李某某11932年出生),弟弟朱某某2。根据淮阳县朱集乡朱楼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朱某某1李某某1二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庭审中,朱某某称其在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做服务员,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提供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补充误工证明》予以佐证,四被告认为朱某某未提供完税证明或者银行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故不认可该份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朱某某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以及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等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为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一)、被鉴定人朱某某致残等级分别为九级、九级、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分别为20%、20%、20%;(二)、拟被鉴定人朱某某误工期、护理期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342日为宜;(三)被鉴定人朱某某不需要护理依赖;(四)建议1人护理;(五)议配置腋杖,费用约为人民币220元,更换周期为4周;建议配置普通轮椅,费用约为人民币1000元,更换周期为3年;(六)建议二次手术费用约需人民币1.0万元,康复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另查,朱某某主张损失如下:一、医疗费共计831950.28元(根据其所提供票据核计)。其中xx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10000元,在商业三者范围内先行垫付350973.76元,yy北分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共计先行垫付160417.32元。关于xx公司垫付情况,朱某某主张其垫付290000元,xx公司主张垫付共计295000元,但根据本院核实(2018)京0115民初25448号案件卷宗材料,相差的5000元系xx公司主张的现场施救费,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营养费34200元,根据鉴定报告按照100元/天的标准估算;三、护理费103500元,根据鉴定意见按照150元/天的标准估算;四、误工费103500元,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按照每月4500元的标准计算;五、住院伙食补助费34200元,根据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按照100元/天的标准估算;六、鉴定费7950元,并提供鉴定费发票予以佐证;七、交通费9764.5元,并提供交通费票据予以佐证;八、残疾赔偿金407940元,按照2018年北京城镇居民年收入计算;九、被扶养人生活费64389元,根据户口本、证明等,按照2018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十、残疾辅助器具费19760元,根据鉴定结论,计算至朱某某80岁,xx北分公司、xx公司同意按照20年计算,yy北分公司、黄某认为应当按照70岁予以计算;十一、后续治疗费10000元,根据鉴定报告等计算;十二、康复费10000元,根据鉴定报告酌定;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系酌定;十四、财产损失1716元,包括电动车损失1400元、住院期间购买护理用品及生活用品316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xx公司认可袁某某是其职员,事发时其在履行职务,故xx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该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xx北分公司认可袁某某驾驶车辆在其处投保交强险以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yy北分公司认可黄某驾驶车辆在其处投保交强险以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yy北分公司、xx北分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定xx公司、xx北分公司应承担70%赔偿责任,黄某、yy北分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根据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诊断证明、户口本、误工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朱某某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主张交通费偏高,具体数额由本院予以酌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朱某某的该项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数额偏高,本院依法予以更正。关于康复费,因鉴定机构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朱某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发生该笔费用,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本院暂支持20年的费用,依据鉴定意见予以核算。朱某某主张其购买的护理用品及生活用品财产损失,实际为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故本院依法予以更正。关于财产损失,朱某某电动车损失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对于电动车损失数额,本院根据其购买数额、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进行酌定。故朱某某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831950.28元(其中xx公司垫付290000元、xx北分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范围内先行垫付360973.76元,yy北分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垫付160417.32元,朱某某支付2055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00元、营养费34200元、护理费103500元、误工费103500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损害赔偿金4079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43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000元、鉴定费79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41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500元。鉴于袁某某与黄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次责任,扣除xx北分公司与yy北分公司、xx公司垫付的部分,xx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朱某某各种损失(除鉴定费外)110250元,在商业三者范围内赔偿朱某某各种损失(除鉴定费外)332792.94元,yy北分公司在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朱某某各种损失(除鉴定费外)110250元,在商业三者范围内赔偿朱某某各种损失(除鉴定费外)266911.26元。鉴定费由xx公司承担5565元,由黄某承担2385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朱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77161.26元;

二、中国y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43042.94元;

三、北京市某某客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某某鉴定费5565元;

四、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某某鉴定费2385元;

五、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5元,由朱某某负担485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某某客运公司负担84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黄某负担36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徐竞达

人民陪审员  乔卫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常欣月

 赵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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