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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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逆转:全案主犯均实刑,唯李长贺律师为委托人刘XX争得缓刑!

发布者:李长贺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8日 981人看过 举报

2025-11-28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内容整理:
  本案为一起多名被告人共同参与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共同将一名无合法入境证件的缅籍女子运送至中国内地。


  一、李长贺律师的作用
  在本案中,李长贺律师作为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精准定性,认可指控:李长贺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这为后续从轻处罚的辩护奠定了基调,体现了专业的策略选择。
  全面提出从轻情节:李长贺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刘XX具有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强调已退缴违法所得:李长贺律师指出刘XX已在能力范围内退缴了违法所得,展现了当事人的悔罪诚意和弥补过错的行为。
  核心辩护点:成功论证适用缓刑的条件:李长贺律师重点阐述了刘XX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并提交了关键证据:
  提交了由村委会出具的《刘XX父母抚养孙子女能力情况报告》、《情况说明》及其父母病情证明等书证。
  证明刘XX系其三名学龄前子女的唯一抚养人,且其父母身患疾病,无力协助抚养。
  这一核心辩护意见,将法律适用与当事人的特殊家庭困境紧密结合,极具说服力。


  二、法院的采纳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长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
  被告人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
  尤其关键的是,法院认可“被告人刘X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系三名学龄前儿童的唯一抚养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长贺,女,汉族,党员。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毒品案件刑事辩护,执业以来先后办理毒品案件上百余件,其中不乏数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保山
  • 执业单位: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520********59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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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520********59 毒品犯罪、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