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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何X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发布者:李长贺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2日 13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曾用名刘XX,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XX,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X,男,1990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X,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XX,男,1985年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XX,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一部刑诉(2019)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何X、梅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4日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卢XX、被告人何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梅XX及其辩护人林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刘X受雇他人邀约被告人何X、梅XX在云南省瑞丽市租赁了汽车,以每人700元的运费运送一批缅籍人员到保山,先后在瑞丽、芒市接得一批缅籍人员,由刘X驾驶贵B×××××车辆在前探路,何X、梅XX分别驾车运送着缅籍人员跟随其后前往保山。2019年8月29日时10时许,三被告人分别驾车经杭瑞高速龙陵XX、潞江坝小平田,在途经保山市隆阳区蒲缥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何X驾驶的云N×××××车辆、梅XX驾驶的苏X×××××车辆内查获无合法有效进入中国内地证件的缅籍人员共10名(含未成年人2名)。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场盘问检查、现场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X、何X、梅XX违反国家出入境境管理规定,非法运送无合法有效证件的缅籍人员前往中国内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何X、梅XX系从犯,属坦白,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X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梅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卢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X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李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何X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X系初犯,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X减轻处罚。

被告人梅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林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梅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梅XX仅应对其拉运的5名缅籍人员承担刑事责任;3、被告人梅XX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梅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查获扣押的物证1、被告人刘X使用的车牌号为贵B×××××的长安牌黑色越野车1辆(所有人为被告人何X)、蓝色XX牌智能手机1部、微信钱包零钱人民币5300元、入口为龙陵出口为潞江坝的高速公路过路发票1张;2、被告人何X使用的车牌为云N×××××白色宝骏牌越野车1辆(已发还所有人许某)、手机2部(白色XX牌和银色vivo手机各1部)、入口为胜境关出口为昆明1张;3、被告人梅XX所使用的车牌为苏X×××××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越野车1辆(已发还所有人李某)、紫色后盖黑色面板vivo牌智能手机1部、佰元面值人民币2000元;书证被告人刘X、何X、梅XX户籍信息及近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保山市公安局保公(刑)指管字[2019]111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换押证)、抓获经过、车辆出租协议书(附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梅XX身份证信息及驾驶证、李某身份证、苏X×××××现代牌车辆债权转让免责协议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附接受证据清单,个体营业执照、刘X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汽车租赁挂靠协议、许某身份证、云N×××××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轨迹、车辆行驶卡口照片、手机截图照片、高速路过路费发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提款机凭证、缅甸国民身份证译文(附缅甸国民身份证复印件)、接受函、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函;证人左某、簪某1、簪某2、张某、琳某、伊某、岩某、当某、许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刘X、何X、梅XX的供述和辩解;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笔录(附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案件照片、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租车行监控视频及辨认录像,车辆行驶轨迹,现场查获视频,扣押、辨认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何X、梅XX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受雇他人运送10名无合法入境证件的缅籍人员偷越国境,且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何X、梅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X、何X、梅XX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X受雇他人并邀约被告人何X、梅XX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三被告人均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X、何X、梅XX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何X、梅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X、何X、梅XX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均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及三被告人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梅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梅XX仅对其运送的5名缅籍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X、何X、梅XX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何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梅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查获扣押的被告人刘X持有的蓝色XX牌智能手机1部、高速公路过路发票1张,被告人何X持有的手机2部(白色XX牌和银色vivo手机各一部)、高速公路过路发票1张,被告人梅XX持有的紫色后盖黑色面板vivo牌智能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人民币5300元发还被告人刘X,车牌号为贵B×××××的长安牌黑色越野车1辆发还被告人何X;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告人梅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长贺,女,汉族,党员。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毒品案件刑事辩护,执业以来先后办理毒品案件上百余件,其中不乏数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保山
  • 执业单位: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520********59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