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5日 18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和A商店的经营者是夫妻关系,A商店是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是个人经营,从业人数是2人,经营范围是电动工具销售。
自2019年起,A商店的经营者多次为B公司维修上货平台,维修过程所需要的相关工具及材料都是由A商店的经营者自行准备,维修完B公司检查后向A商店的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每次的费用,都是A商店的经营者报价。2019年11月23日,原告在和A商店的经营者共同维修上述设备时摔伤。
后经庭审查明,A商店的经营者在上货平台顶端横梁上维修时,让原告递扳手,原告走到上货平台时,上货平台突然落下去致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认为其受被告B公司雇佣,起诉B公司要求其承担雇主责任。笔者代理B公司参加了诉讼。
笔者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B公司和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B公司和A商店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A商店和原告之间才是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最本质的区别是:前者注重结果,后者注重过程;前者要求承揽人成功做事,后者要求雇员认真做事。
根据最高院关于承揽合同关系的既有判例,存在如下情形时,无论是个人之间,还是单位之间,均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1、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不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2、提供劳务一方未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3、提供劳务一方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
本案中,A商店并非以被告B公司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也未受被告B公司的指挥、管理,被告B公司对A商店并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故双方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而非雇佣合同关系。
分析完法律关系以后,笔者进行了针对性的调查取证,首先,笔者调取了双方在之前交易过程中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钱款支付凭证,并结合庭审发问,证实了B公司和A商店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其次,笔者调取了A商店的工商内档,该工商档案显示,A商店是个人经营,从业人数是2人,该证据证明A商店在经营过程中,雇佣有雇员的事实,结合庭审审理,足以证实原告是A商店的雇员。原告抗辩其和A商店的经营者是家庭经营,该主张和现有证据矛盾,并未被法官采信,而且,原告和A商店的经营者的夫妻关系情况,并不是认定原告和A商店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要件。
同时,笔者代表B公司,申请追加A商店为本案被告。
庭审中,被告A商店自认:其业务范围是对外销售、维修电动工具、钢丝轮和钢丝绳,拥有涉案升降平台的维修经验,且涉案升降平台的维修不需要资质。
最终,法院认定:B公司和A商店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A商店和原告之间是雇佣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B 公司作为定做人存在选任过失,最终判决B公司不承担责任。
类似案件的处理,因为原告已经通过诉状给法官建立了雇佣关系的模型,我们作为被告,一定要颠覆法官对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既有判定,通过收集固定证据,和法官进行庭前、庭审、庭后的沟通,达到既定的诉讼目的,
最后,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法官都喜欢认真负责的律师,律师的目的就是帮助法官查清事实,为庭审工作做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