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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刘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柳芬|时间:2020年09月01日|9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务农,住XX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刘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以被告刘X与原告张X庭外达成调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交纳125元,由原告张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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