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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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账1万给受伤员工,这笔钱到底算不算赔偿款?

作者:陈金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2026-06-09

【裁判要旨】

1.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来确定。若休假证明整体连续,法院可据此综合认定合理的停工留薪期长度。

2. 工资标准的认定:对于建筑行业等按日计酬的用工形式,若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日工资标准,且无证据证明实际履行中已变更,则该日标准可作为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依据。

3. 转账款项的性质与抵扣: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向工伤职工的转账,若未明确款项用途,即便职工主张系用于支付无法律强制义务的“二次手术费”,该笔款项也应在用人单位应付的工伤赔偿总额中予以抵扣。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7日,周某由包工头带至某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铺设电缆。工作中,周某因桥架坍塌坠落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于同年7月2日出院。期间,医疗费及护工费由某公司支付。同年8月27日,周某的受伤被扬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次年2月20日,经鉴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出院后,周某继续接受门诊治疗和复查,医院于2024年12月5日最后一次开具“建议休息两周”的诊断证明。此后,周某未再回某公司工作。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争议,周某申请劳动仲裁后,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 周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多长时间?其工资标准应如何计算?

2.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转账给周某的10000元,究竟应视为用于支付“二次手术费用”,还是应当从工伤赔偿款总额中予以扣除?

【双方主张】

一、上诉人(某公司)主张:

1.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认为周某为捌级伤残,建某单为4个月两周,住院仅15天,其合理的建某期应为5个月。周某的工资标准,公司认可为5000元/月。因此,公司仅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000元。

2. 关于已支付的费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双方用工关系解除后(2026年1月19日),仍通过平台向周某转账10000元。这笔钱应当在最终应付总额中扣除。扣除后,公司认为只需再向周某支付50000元。

二、被上诉人(周某)主张:

1.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领域用工书面协议》,周某的工资标准为320元/天。按法定计薪天数计算,月工资应为6960元。同时,根据医院出具的建某单(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19日),停工留薪期应为6.1个月。以此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42456元,符合事实与法律。

2. 关于1万元转账:该笔款项系某公司为周某的二次手术所支付的费用。周某的手术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而转账时间为2026年1月19日,时间上紧密相连,足以证明款项性质。该费用与本案工伤赔偿项目(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性质不同,不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判决说理】

二审法院围绕上诉焦点进行了详细审理,并作出如下认定:

1. 关于停工留薪期与工资标准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应当凭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确定。本案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所载的建某期虽偶有间断,但整体较为连续,一审法院据此将停工留薪期计算至2024年12月19日(共6.1个月),并无不当。
关于工资标准,双方签订的《建筑用工领域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周某的工资为320元/日,且无证据表明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变更了该标准。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此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事实相符。

2. 关于10000元转账的性质
二审期间,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转账记录)。法院认为,该笔转账并未明确注明用途。即使按周某所称,该转账系用于支付“二次手术治疗费用”,但关键点在于:根据在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参保登记结算表》显示,周某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因此,对于工伤职工的手术治疗相关费用,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公司并无支付此项费用的法定义务。
在此前提下,某公司向周某支付的这10000元,不能被视为独立于本案工伤赔偿责任之外的“额外费用”。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应当在某公司应付的全部工伤赔偿总额中予以抵扣。

【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一审判决结果应予调整。

1. 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2. 判令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7456元(即在原一审判决的77456元中,扣除已转账的10000元);

3. 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两点:一是工伤赔偿的计算应严格依据医疗证明和书面协议,随意主张缺乏依据的数额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二是用人单位在争议发生后的“善意”或“额外”款项,若无明确约定,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对总赔偿款的预付。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接受用人单位转账时,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明确款项性质,或通过书面协议固定下来,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对于用人单位,任何一笔支付都应备注清晰用途,并了解自身的法定责任范围,避免“好心办坏事”,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陈金兵律师工作经历丰富,曾任部队团职军官,转业后在大型企业任过管理岗位职务,后从事律师专业。长期军旅生活培育了忠于职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5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
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1620120********53 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