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X,四川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XX,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上诉人梁X、吴XX、张X因与被上诉人马XX,原审第三人刘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涉605万元的性质及其是否可以分配方面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X、吴XX、张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清
审判员 吴 敏
审判员 王 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荔杨博
书记员 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