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游XX,男,生于1974年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泸州市XX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XX、夹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60979728。
法定代表人:唐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四川XX律师。
原告游XX与被告泸州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0日,原告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XX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XX负担。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审判员 崔XX
人民审判员 罗 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