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冬英|时间:2021年11月24日|1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到重复诉讼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针对本案分析,首先,本案的当事人与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民间借贷中还有本案的案外人唐X;其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系基于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本案系根据拖欠药品价款这一法律关系所提起的诉讼,且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5民再1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因周XX与XX公司的药品欠款法律关系与该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没有进行审理,再者,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也自认本案不是重复诉讼。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