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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彩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布者:沈世闯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40人看过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的一种,是谈婚论嫁时不可避免的话题。但因为彩礼往往数额比较大,不少曾经“爱过”恋人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未结婚是否需要返还,以及对于彩礼返还金额的确定。本案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婚嫁常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双方涉及的财产纠纷问题。
案例简介
2020年年底,小慧和小龙经媒人介绍认识,二人一见倾心,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后,双方父母见面,迅速商定了结婚相关的具体事宜。2021年5月,双方在农村老家举行了传统的婚礼仪式。按照当地习俗,小龙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小慧12万元作为彩礼、1万元购买四金。随后二人开始同居,半个月后发生矛盾,没有在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最终双方决定分开,小龙要求小慧返还彩礼和四金,但是小慧认为双方已经在老家办了婚礼,彩礼和四金也是对方自愿赠与的,坚决不同意返还。
    于是,小龙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慧:返还彩礼、四金、礼物(衣服、包包、化妆品)等费用合计13.8万元。
法院判决
小慧返还给小龙彩礼和四金13万元,衣服、包包、化妆品等礼物归小慧所有。
争议焦点
男女双方因婚约关系产生问题,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如果需要返还,返还数额为多少?彩礼的范围如何认定?
律师分析
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传统的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只是同居的恋人关系,仅仅存在道德上的约束力,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风俗习惯亦有不同,各地自带浓厚的地区特色,各地区的人民群众也会遵循当地习俗行事。因此,在认定彩礼范围时,需要切实考量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财物具体价值的大小。本案涉及的彩礼包括:小龙通过银行转账12万元给小慧作为彩礼,小龙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小慧购买四金。衣服、包包、化妆品等礼物所花费的费用是情侣在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情侣相互赠送小额财物的行为,往往只有示好的意思并非是以结婚为直接目的,一般只能认定为赠与,不能直接将其认定为彩礼。
    本案中的小龙与小慧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在老家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会产生结婚的法律效力。双方在举行婚礼后才开始同居,同居时间短短半个月,且同居关系亦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双方决定分手,小龙所送彩礼数额较大,小慧应将彩礼返还;但双方处于恋爱的阶段,为表达爱意给对方购买的礼品,并不能够划分在彩礼当中,因此小龙给小慧购买衣服和包包等礼物所花费的费用通常只能被认定为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返还。
    根据传统习俗,给付彩礼是以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在将来一定的时间内缔结有效的婚姻关系。当双方无法成就婚约,未能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接受彩礼的一方就自然丧失了占有相关财产的合法依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彩礼是应当返还的。
    我国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均是自由的,没有登记结婚也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按照约定习俗,结合相关法律和社会习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双方涉及的财产纠纷问题。双方当事人虽是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期间也短暂地共同生活过半个月,但最终未能结婚,为体现妇女权益保护原则,同时兼顾男女双方的利益平衡,理应返还彩礼部分。当然,若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消费,则已经转化为双方共同的无形利益,彩礼给付方一般也难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新鲜出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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