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世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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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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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踩过离婚协议书“坑”的人,现在过得怎么样了?

发布者:沈世闯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932人看过

     前些阵子我们团队接到一个熟悉的来电,电话那头是一年前咨询我们协议离婚的*女士,电话开头是这样的:沈律师,你好,我是去年咨询您离婚协议书问题的,去年我们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了,没成想现在遇到麻烦了……”

     原来,女方当时为了快点办理好离婚,没有听取律师的建议,在民政局现场拿了简易模板进行了拟定,在财产部分载明“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双方因为财产分配问题产生争执,女方今年起诉到法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审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且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婚内转移、藏匿夫妻共同财产,判定男女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女方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男女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既然已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对各自名下财产已予以分割,默认离婚时财产归属的状态,该协议书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女方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观点予以认同,并额外指出,女方所谓的“一时冲动”并非否定离婚协议的理由。且鉴于离婚协议包含了双方对于身份关系、抚养关系、财产关系的一并自愿处理,也不能以显失公平、对价等理由否定其效力。

因为忽视律师的提醒,最终让她损失了将近两百多万应得的财产分割。类似这个惨痛的教训,还有以下这些踩“坑”案例……

1、孩子抚养和探视的约定
王某为了尽快摆脱婚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选择放弃了孩子抚养权,等到离婚后想再争取时才发现难度更大,后悔不已。而关于探视权,王某当时没考虑到拟定的重要性,在协议书中载明“每月两次”或“每周一次”的表述,因探视权行驶的细节拟定不明确,对方在离婚后以各种合理理由推脱不予配合。这样的例子现在也不在少数。
律师建议:充分衡量双方的综合条件,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决定孩子随哪一方共同生活。

2、房子归谁,还贷以及过户问题
房屋主贷人是男方张某,离婚时约定了房子归女方,由女方偿还房贷,离婚后女方未能及时续供,故银行向男方进行催债,因为女方一直迟迟未还贷,男方为了不影响征信无奈帮女方继续还房贷。因为协议没有拟定规范和妥善,没有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明确过户时间、地点、双方联络过户事宜的方式和步骤以及一方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责任等,男方在处理房产债务纠纷时,连连受阻,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成本。
律师建议:因离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故要拟定清晰的权利义务和约定,并且在重要的环节拟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以督促对方高效履行协议。

3、涉及第三方权益处分的条款
王女士和男方在离婚时,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双方约定将男方父亲名下一套价值千万房产未来约定给孩子,女方认为男方作为独子日后定会继承父亲财产,故对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妥协。但离婚后男方父亲以自己是房屋产权人他人未有权利分割为由,并且未承认男方有继承份额,主张协议无效,不予配合过户。
律师建议:谨慎识别涉及第三人权益处分的协议条款,慎重处分自己的权益。

4、债务问题
方女士和男方在离婚时协议书约定“财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一人偿还”,内容看似已经万无一失,女方却在离婚后的某一天收到法院传票,债权人起诉要求双方还钱。因为离婚协议书只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女方无法免责并且名下财产也被冻结。最后因债权人举证债务系用于双方家用共同生活,女方被判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建议:谨慎处理债务问题。

5、“假离婚”变真离婚
张女士和孙先生为了给子女购买“学区房”,办理了离婚手续,将财产归为男方一人名下,并且约定房子购买后复婚。不料离婚后半年双方感情不和,“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按照法律规定,在未受到对方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依法有效。之后,双方经历了一场激烈的诉讼持久战,张女士也未能争取回应得的权益。
律师建议:离婚要谨慎,协议要慎签,防止被套路。

沈律师建议
离婚时往往一方急于办理手续,便忽略离婚协议书拟定的重要性,导致因小失大,带来更多的麻烦和损失。协议离婚程序相对简单,看似风平浪静,实则暗潮涌动,离婚协议书的坑深不可测,有些内容看似对自身有利,实则在法律上认定无效。所以建议,要避免后续陷入不必要的争纷,一定要重视离婚协议书的拟定,必要时让专业律师设计好解决路径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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