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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满两年,可以“自动离婚”吗?

发布者:沈世闯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31人看过

案例简介
2008年8月,张某和王某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像其他夫妻一样在广州过着平淡的生活。但是两人性格差异较大,争吵不断。2015年10月,张某的母亲患病,张某作为唯一的女儿不得不回老家梅州照料母亲,期间只是偶尔回广州短住一阵,后又回老家居住。虽身处两地,但两人依旧摩擦不断,常常在电话里不欢而散。2016年12月,张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她听别人说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于是想继续在老家待着,等满2年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了。但后来咨询了律师才知道,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
      2017年1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张某在诉状中称双方感情破裂,而且已经分居满两年,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王某却认为两人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只是暂时分开居住,并且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是张某需要照顾患病的母亲,两人才被迫分开居住,因此不能认定为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他认为双方感情还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张某和王某两人是否已经构成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分居?分居满2年后,是否就自动离婚了?
法院判决
驳回张某的离婚请求。
律师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是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情形的。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申请离婚、经过冷静期30天、领取离婚证);二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以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当作感情破裂的一个依据,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但是在诉讼离婚中,还要提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才能判离。解除婚姻关系只能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手续或者法院的判决,不会因为出现夫妻分居满两年这一情形而自动离婚,自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此外,在认定分居的问题上,还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第4款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个法律要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系夫妻感情不和。
      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情形各有不同。有的因家暴而离家出走,有的双方签署了分居协议,有的是工作调动,有的是外地就医,有的是出国留学,有的分居断断续续,或者像本案中的张某一样因特殊原因而导致夫妻双方分居两地。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这种分居的情形,因为只满足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第4款规定的第一个法律要点即分居满两年,但其并未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一法律要点进行举证。张某主张两人已经分居两年,但实际上分居的原因是为了方便照料患病的母亲,才与王某分开居住,因而双方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尚未证明双方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所以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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