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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需要还款吗?

作者:岳林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1次举报

案例事实:

2020年,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刘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的借款转入李某丈夫王某的银行账户。到期还款时,李某没有按时归还,刘某便将李某与王某一同起诉至法院。王某辩称,本案借款明显超出家庭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仅为李某个人债务。

案例分析:

本案中,虽然借款行为发生在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是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并出具仅有李某签字的借条,而借款金额1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且刘某没有举证证明案涉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负担的债务,即便刘某举证借款系转账于王某账户,也仅能证明事后王某知晓了借款行为,且夫妻之间互相掌控银行卡具有通常性,并不能证明王某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案涉借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仅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

【案例引申,律师答疑】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3、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4、以个人名义借款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

1、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某一方承担,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主张权利;

3、人民法院以生效文书对夫妻财产作出处理后,债权人仍有权向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

4、以上第2、第3点,协议或生效文书确定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一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岳林律师,法学科班毕业,现为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