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用人单位诉请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例整理
竞业限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有竞业限制条款,对竞业限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是否该得到支持?笔者在代理一诉请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例时代理的该案中,劳动者一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约,违背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其担任销售经理期间,违背相关保密条款,另行成立公司,经营与其工作业务相关的业务。因其属于涉密人员,在职期间理应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密义务,故而用人单位诉请按竞业条款约定,赔偿违约金。劳动者抗辩,竞业条款应是在劳动者离职后才生效,其在职期间,不能适用。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首先,民事主体应当诚实不欺、恪守信用,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也为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确认。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提供的劳动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的薪金劳动”,正是由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这种特征,决定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是其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它要求劳动者在劳动中对雇主的财产诚实使用,不得对雇主的利益造成损害。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包括在职期间不得与受雇佣企业竞争损害受雇佣企业利益。该义务属于劳动合同的默示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或规章制度没有明确也不可以违背。
其次,对在职劳动者而言,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场所,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权和生存权已有保障。对此类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未明确约定另行补偿的如作否定评价,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诚信的价值理念相悖。
最后,笔者代理的该案中,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约,违背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期间,本该本着忠诚于用人单位的义务,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的保密期间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则。其在职期间自行经营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开办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以及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也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故,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笔者认为,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而劳动者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其忠实义务的必然要求,即便双方未明确约定,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亦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并未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限定于劳动者离职之后,亦未排除劳动者违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须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故,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请,终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