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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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谈土地法(二)

发布者:杨林峰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6日|分类:经济仲裁 |447人看过


一、土地的管理体系

土地既然是与人类生存与发展最息息相关的物质基础,我国又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对于土地的管理自然成为重中之重。我国对土地进行管理的机关主要为各级政府以及所属的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即新的自然资源部系统)。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实行分级审批,一般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乡镇一级的规划由省级政府授权市级政府批准。比如北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严格落实各类用地调控指标,主要表现在确保耕地保有量,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比如北京确保2020年耕地保持在322万亩,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700平方公里。

三、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侧重于对城市各类用地进行功能区分和布局安排,同时也对各建设要素进行空间安排,是对土地的局部性调整和配置。其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规模。比如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指出实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减量,由现状2921平方公里减到2035年的2760平方公里。

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将总体规划按年分段,凸显步骤性和过程性,通过对近期目标的实现逐步向总体规划的预定目标靠近。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比如北京2018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出,2018年全市建设用地供应量4300公顷,住宅用地10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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