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储户银行卡、网银被盗刷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不少民众不知发生此类案件后如何维权。笔者在北京地区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大都支持银行向储户赔偿,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彰显立法目的,又利于督促银行提高交易安全水平,抗击银行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2018年7月17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刊发文章“银行卡盗刷案尚未侦破,持卡人起诉银行被驳回”,文章写到: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了一起银行卡合同纠纷案,认为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该报道在网络上引发一定影响,百度网页上发布一篇澎湃新闻报道,文章提醒储户,在这类刑事案件侦破之前,如果没有发卡银行有泄密等安防违约行为的确凿证据,被害人就不要先行起诉银行索赔。
在我看来(我认为这也代表了目前法律职业人的共识),基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文章获知信息,这个案子大概率判错了。下面是我的观点:
从事实来讲:这个案子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储户银行卡盗刷产生的刑事侵权法律关系,主体是犯罪分子与储户或银行,关系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及追赔问题,属于刑事范围;二是储户和银行基于储蓄存款合同产生的合同违约法律关系,主体是储户与银行,关系双方过错及责任划分问题,属于民事范围。储户起诉银行正是基于后一种法律关系。
从法律适用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考虑到各地法官理解水平不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即使在银行卡盗刷过错及责任划分上意见不一,但几乎没有法院不认为该类案件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应依法受理。人民法院报所登案例,堂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认为该类案件属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在储户明确起诉银行的情况下,认为被告应是侵权责任人,原告搞错了,认定在案件侦破以前,无论储户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均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实在令同行错愕。
该案经人民法院报刊登,引起广泛关注,经非专业人士传播,在民众中容易引起思想混乱,不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建议受害储户及时提起再审,也希望当事法院能够主动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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