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旭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7日 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XX18号楼1401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上诉人厦门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5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5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4年
158分 (优于57.09%的律师)
一天内
7篇 (优于91.5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