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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XX公司、张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曾旭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7日 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XX18号楼1401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上诉人厦门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5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5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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