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早上,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某小区的居民发现,停在小区门口的车玻璃被砸。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经清点,当日被砸坏的车有36辆。民警调取了监控,发现是一男子所为。22日18时许,民警对嫌疑人王某实施了抓捕。在王某家中,民警找到了作案工具铁榔头,王某对自己深夜砸车的事实供认不讳。据了解,王某今年62岁,离异后独居。目前,王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请问案例中的王某为什么被刑事拘留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2、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此罪呢?
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审判标准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