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福建福州,在2019年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上,许多工作岗位对年龄有限制,“20-30岁”,“30周岁以下”,有求职者认为此举不公平。一位招聘方工作人员说,员工的年纪越大,对单位贡献的时间就越短,并举例“很多工作不喜欢要女性”,并不是因为歧视,而是因为女性员工结婚生子后“重心很多时候不在工作上”。
1.招聘方这种做法违法劳动法吗?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受到限制
2.如果劳动者遇到这种不公平对待,应该怎么维权呢?
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如认为公司构成就业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招聘宣传上的年龄要求应更正为18-60周岁;
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支付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