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白金玉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5日 16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X日2时30分,被告屈某某驾驶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王某某名下的冀RXXXX(冀RXXXX挂)汽车沿G7京新高速公路行驶至273公里加100米处时,车体前端右侧与前方骑轧第三车道与应急车道中心线停驶的由张XX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冀BXXXXX(冀BXXXXX挂)汽车挂车尾部左侧发生追尾碰撞,冀BXXXXX(冀BXXXXX挂)汽车因碰撞向前移动时将车下人员张XX碾压致死,事故造成冀BXXXXX(冀BXXXXX挂)汽车驾驶员张XX死亡、乘车人孔某某受伤、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车上所载货物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苏木山大队事故认定:张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冀RXXXX(冀RXXXX挂)车在华安XX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XX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三者险,冀BXXXXX(冀BXXXXX挂)在中国XX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死者张XX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律师案情分析
接到本案后,本律师结合案情进行分析,首先需要确定适格的被告有哪些,争议最大的就是张X驾驶的冀BXXXXX(冀BXXXXX挂)汽车的保险人中国XX公司某支公司能否成为本案的被告,即自己驾驶的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本车司机在车下死亡的事实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中司机张XX系在车下时被自己驾驶的车辆碾压致死,则本律师认为其身份已经转化为“第三者”故确定中国XX公司某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因为本案中事故责任比例为主次责,死者张XX驾驶车辆被认定为主责,将本车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张XX的利益;
确定完被告之后就需要确定管辖法院,因为本案涉及被告众多并且属于侵权案件,则管辖法院有很多选择,起初本律师确定管辖法院为死者张XX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的所在地法院,但经过本律师检索,在该地区法院判决中均不支持本车司机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故向本车保险公司求偿可能受阻,故本律师扩大检索范围,最后在事故发生地查找到相关判例,遂确定起诉至事故发生地法院。
三、案件结果
庭审中被告中国XX公司某支公司答辩称张XX为冀BXXXXX(冀BXXXXX挂)为“车上人员”且车辆事发时停在路边不属于行驶过程中属于“未使用状态”,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本律师提出反驳意见:“车上人员”是一个相对时间、空间的概念,在发生意外的瞬间不在车体内或者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即不是车上人员,故张XX在下车查看车况时显然不属于车上人员,且车辆的使用过程显然是包括行驶和停止状态,车辆停在路边检修也属于“使用过程”的一部分所以该车并非“未使用状态”。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死者张XX的家属得到了百分之百的赔偿。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审判实务中存在正义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索赔案件中,本律师巧妙运用管辖制度,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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