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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一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广州房产律师

2021-08-25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24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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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姚某名下有一套房产。2004年10月,姚某之妻呙某以姚某的名义,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徐某向呙某支付购房款4万元,呙某将案涉房屋产权证交付给徐某后,徐某多次催促呙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未果。无奈之下,徐某将姚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协议虽是呙某以姚某的名义所签订,但呙某在签订协议、受领房屋价款并将房产证交付给了徐某后,徐某及其家人也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姚某均未提出异议,徐某有理由认为呙某的行为系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我国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徐某有理由相信呙某有权处置该房屋。呙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据此,邵东法院依法判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徐某。原被告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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