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合同条款违约如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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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理解,且两种理解指向完全相反的裁判结论时,应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不断探寻的过程。法官应立足于合同文本本身积极探寻合同目的效果,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对合同争议条款进行符合缔约真意和双方利益的解释,使得解释结论具有合理性及合目的性。
合同争议条款解释的现实需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条是针对合同条款缺漏或者约定不明时进行解释确定的司法规则。合同作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在生效后,当事人未能对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以保障合同的有效实施。但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进而引发诉讼,法官亦不能拒绝裁判,故对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应进行司法探究,这既要考虑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即主观想法;同时也要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即客观情况。因此,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既有当事人现实利益的诉求,也存在司法对争议事实的司法裁判权行使的客观需要。
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释的方法之间并无固定的先后顺序之分,各种解释方法的立足点和功能也各不相同。司法实践中,如果刻意按照一定次序进行顺位解释,不但显得过于僵化,也不利于探求当事人的真意。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需要综合多种解释方法,并遵循一定的解释逻辑,将目光在争议条款与法律方法之间来回穿梭,以求得公平合理的解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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