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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判处将被告人孙某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从2020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孙某伙同杨某(在逃)一起请铲车和货车在新开发的库区处盗挖砂砾石。后被告人孙某又单独请铲车和货车在该库区挖砂砾石。在此期间,被告人孙某还伙同刘某、何某(另案处理)一起在该库区盗挖砂砾石。被告人孙某将盗挖的砂砾石以32-33元的价格,卖给袁州区某沙场或混泥土公司,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孙某多次单独或参与作案,共参与盗挖砂砾石约计3000吨。
经鉴定,砂石每吨价值人民币50元。孙某盗挖砂石价值为150000元。
案发后,孙某退回所得赃款2万元。
另查明,孙某曾于2005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孙某系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已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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