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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贺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另已退缴违法所得29093.0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1月,被告人贺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工商银行卡号、其妻子杨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号,提供给他人,并将转入自己银行卡的钱款按照对方要求转出,从中赚取千分之三的佣金。经查明,被告人贺某利用上述手段非法获利共计29093.01元。案发后,贺某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审理中,被告人贺某亲属主动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9093.0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贺某亲属已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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