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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凌晨1:45分许,被告人梁某驾驶轻型箱式货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原县城关镇新立村口时,与前方同方向康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康某被甩至路边、电动车被撞至路上。康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梁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刘某驾驶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肇事现场,车辆底盘将路面上的电动车拖行,刘某随即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梁某在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在居住社区一直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以上情节,对其可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并经三原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适宜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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