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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首先,婚前双方的协议是否有效
婚前协议的效力:
1.在中国,婚前协议只要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
2、婚前协议一般是双方关于财产权利的协议。
3.婚前协议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只要内容条款能够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协议就会生效。
第二,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一方或双方购买的劳务和财产所得;
(二)一方或者双方继承、赠与的财产;
6.如果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则该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在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4年后可视为有价值的生活资料。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等分配。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待遇也可以不同。属于个人的物品通常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对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区别对待,也可以区别对待。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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