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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担保期内没有起诉还能让保证人还款吗?广州债务律师

2020-11-05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310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017年6月7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年,李某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1份,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借条中对担保人李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担保期间均未做约定。1年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借款均未果。于是,王某将张某、李某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由李某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张某应偿还王某借款5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中未明确李某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李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合同中未约定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2018年6月7日起六个月内。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现王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向张某积极催款,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李某的保证期间内向李某要求过承担保证责任,故李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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