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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老伴谢某是六十多岁的老人,膝下仅有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眼见自己年纪越来越大,而孩子生活没有着落,两老想为孩子寻找一个安身之处。2018年,他们从一个朋友处听闻甲公司要建设养老院,自称是该公司董事长的向某称,如给该公司借款筹集资金,不仅公司会付给其利息,如不能还款,还能分给其儿子两间房屋。刘某、谢某考虑再三,最终拿出仅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0万元,借给甲公司。向某以该公司名义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向某个人提供担保,向某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该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不仅养老院没有建成,向某也一直避而不见。刘某、谢某找到甲公司,公司负责人称,借款是刘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无奈之下,刘某将甲公司、向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虽不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代理权,但向某持有甲公司的公章在该公司的办公室与刘某订立合同,向某自称是甲公司的董事长且曾担任过法定代表人,合同相对人刘某有理由相信向某有代理权,向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受借款合同的约束,承担还款责任。向某按约应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向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院据此判决甲公司、向某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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