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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借款能一起起诉还款吗?广州借款官司律师

2020-11-05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419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案情简介:

  今年5月,覃x将陈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x偿还其借款本金1.2万元及按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陈x向相识的覃x借款2万元,两人签订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期内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届满,陈x归还了8000元借款,尚欠本金1.2万元。

  据了解,包含此案在内,覃x在2019年至今年5月期间,在法院起诉了10件民间借贷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覃x在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情况下,2年内多次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有偿出借资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强制性规定。覃强的行为可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故覃x与陈x之间签订的“借条”是无效的,陈x尚欠的借款应予以返还,但不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最终判决,陈x归还覃x1.2万元借款,并支付1.2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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