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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