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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经营案量刑标准;番禺区看守所律师

2020-09-23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407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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