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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运输毒品罪刑事辩护律师;不知情是运输毒品犯罪吗

2020-09-23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233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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