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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青苗补偿款还要成承包人吗
律师解答:要,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补偿对象。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青苗款的归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涉案双方于2009年3月15日签订了承包合同,上诉人也依约交付土地给被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也按合同规定缴纳了承包款,双方承包关系事实存在。
被上诉人也在涉案土地上进行种植,因此涉案青苗款依法应当归实际投入人被上诉人所有。虽然上诉人提出涉案土地承包时已告知青苗补偿费无条件归生产社,但是其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该约定,本案承包合同亦明确规定赔偿青苗款归乙方即被上诉人所有。并且被上诉人要求的按上诉人确定的每亩3.69万元的青苗补偿方案并未超过征地综合补偿费40%的最高幅度,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青苗补偿款838737元(3.69万元/亩×22.73亩)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合同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无论涉案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涉案承包地上的青苗由被上诉人种植的事实,如因涉案合同无效造成上诉人损失,上诉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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