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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咨询;广州越秀区股权纠纷律师

2020-03-05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389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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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其他股东不同意为由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律师解答:不能。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认为:鉴于双方未约定解除条件,涉案协议是否可以解除的问题,应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断。本案中赖某不存在违约行为,邹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五、邹某在订立协议时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清楚,对于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应当清楚,邹某仍自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和处分,其在诉讼中又以其他股东不同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纳。

  赖某与邹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关于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解除情形,赖某主张继续履行,予以支持。邹某应按约定向赖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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