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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价格偏高能解除吗?广州天河区股权纠纷律师

2020-03-05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878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法律上并未对什么情况构成显示公平进行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由法官根据案情来酌情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不构成显示公平,不能撤销。

  判决书节选:

  另林某主张其以50万元的对价仅获得20%的股权显失公平,但根据一般股权转让交易惯例以50万元的对价获得20%的股权并未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且林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相应的投资时应当预见到投资的风险且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当相应的风险与责任。故一审法院对林某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案并不存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故林某并不享有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单方解除权,且双方并不能协商一致解除上述合同,故上述合同依然合法有效,黄某依法不应返还林某支付的2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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