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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期间买房给小三,分手后能要回房子还是钱?广州天河区财产返还纠纷律师

2020-01-06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79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咨询:其与丈夫黄某已经结婚10多年,最近黄某在外包z养了一个第三者陈某,并赠与了陈某一套房子,问该房子她能否要求小三返还?

律师解答:如果当初给的是房子,如自己名下房产过户给小三,就能要回房子,重新过户回来。如果当初给的是房款,就只能要回房款,房子仍归小三,当然增值部分也归小三。注意此类案件的前提是妻子要同意起诉并配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平等的管理和处分权利指的是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黄某未取得王女士同意即给陈某买房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如果黄某通过将购房款转给陈某,陈某自己签订购房合同,并以自己名义支付房款的方式购房,则王女士有权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如果黄某是将自己购买的房子直接过户给陈某,则王女士有权追回该房子,陈某应当将该房子退还给王女士和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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