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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恋爱期间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吗?广州越秀区天河区借款纠纷律师

2020-01-06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80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未书面约定利息,则还款期限内无利息,但从出借方要求还款之日起,算是借期外,借期外的期间应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判决书节选:

《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盛女称其于2016326日曾向黄男进行过催款,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判令从盛女起诉之日起,黄男需向盛女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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