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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根据裁判摘要和一审法院的观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那么,合同解除后,根本就没有适用《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的余地,当然也就不能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主张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似乎可以理解为,即使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违约方的承担责任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而只是表现为赔偿损失。
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否可以这样解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使将这里的“赔偿损失”理解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合同法》第七章中,支付违约金是不同于赔偿损失的另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责任方式,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并未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因此,即使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即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包括支付违约金。
根据本案裁判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部分条款将会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据共同印发了GF-2008-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实践中普遍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1款第(2)项约定:逾期超过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1款第(2)项约定:逾期超过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赔偿买受人损失。
根据本案裁判摘要以及一二审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显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在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的上述条款,将会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差别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此后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可能发生的损失的预先约定,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因为,民法认为,当事人为作为理性的人,自然会在合同中做出理性的约定。违约金在实务上的最大价值,是在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根本无需就损失金额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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